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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发文

扬州大学发展党员教育培训工作细则(扬大委〔2023〕77 号)

扬州大学发展党员教育培训工作细则



第一条  为了推进发展党员教育培训工作科学化、制度化、 规范化,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 则》《中国共产党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 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发展党员教育培训工作必须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 义伟大旗帜,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 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 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党的建设的重要 思想,认真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和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 深刻领悟 两个确立 的决定性意义, 增强 四个意识、坚定 四个 自信、做到 两个维护,提升发展党员质量,激励党员作用发挥,为奋力谱写高水平研究型大学建设现代化新篇章、助力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提供思想政治保证和能力支撑。

第三条  发展党员教育培训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政治统领,服务大局。旗帜鲜明讲政治,坚持和加强 党的全面领导,紧紧围绕党和国家事业发展需要、学校高质量发展需要开展教育培训,始终保持正确政治方向。

(二)育德为先,注重能力。坚持党员标准,突出党的创新 理论武装和党性教育,加强党章党规党纪教育和服务高质量发展能力培训,全面提高教育培训对象的综合素质。

(三)分类分级,全面覆盖。把教育培训的普遍性要求与不 同阶段、不同类别、不同岗位人员对象的特殊需要结合起来,增强针对性,确保全覆盖。

(四)联系实际,学以致用。大力弘扬马克思主义学风,绕中心工作,坚持问题导向,引导干部加强主观世界和客观世界改造,做到学思用贯通、知信行统一。

(五)与时俱进,守正创新。继承和发扬发展党员教育培训 优良传统和作风,遵循党员发展成长规律和教育培训规律,推进教育培训理论创新、实践创新、制度创新。

(六)依规依法,从严管理。建立健全发展党员教育培训法 规制度,推进教育培训规范管理,从严治校、从严治教、从严治学,保持良好的教学秩序和学习风气。

第四条  发展党员教育培训以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主题主线。各级党组织要将学习贯彻习 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摆在教育培训最突出位置,制定学习计划,明确学习要求,结合日常教育管理认真抓好落实。校党校和各二级分党校要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作为主课,全面纳入教学计划和教学布局。

    第五条  发展党员教育培训工作在校党委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党委组织部、党校履行全校发展党员教育培训工作的整体规划、制度建设、宏观指导、协调服务、监督管理等职能。

第六条  各二级党组织应贯彻执行学校发展党员教育培训工作的方针政策,把发展党员教育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党的建设 整体部署和事业发展规划,统筹研究推进落实。各二级党组织、分党校、各基层党支部应根据各自职责和发展党员工作程序,协同落实好入党启蒙教育、入党申请人谈话教育、入党积极分子教 育、发展对象培训、党员教育培训,构建形成全覆盖、全方位、全周期的发展党员教育培训体系。

(一)入党启蒙教育。通过党课、专题教育、党员与师生面对面交流等多种形式,向新入校的非党员师生员工特别是青年学 生介绍中国共产党团结带领中国人民开辟的伟大道路、创造的伟大事业、取得的伟大成就,特别是进入新时代以来党和国家事业 取得的历史性成就、发生的历史性变革,介绍党史、党章和入党的条件、要求等,引导他们坚定理想信念,积极向党组织靠拢。 新生入党启蒙教育一般应在入学 1 个月内完成,可以结合新生入学教育进行。

(二) 入党申请人谈话教育。基层党组织收到入党申请书后,应当在 1 个月内派人同入党申请人谈话,了解基本情况,进行面 对面的帮助教育。谈话内容主要包括:入党申请人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个人基本情况、成长经历、家庭情况及其他需要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等。谈话结束后,谈话人要及时将谈话情况进行整理,形成书面记录。

(三) 入党积极分子教育。党组织研究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后,应当在入党积极分子考察期内,采取吸收入党积极分子听党课、参加党内有关活动,给他们分配一定的社会工作以及集中培训等 方法,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党的理论教育,重点开展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 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科学发 展观教育培训,全面加强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教 育培训,加强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党的基本知识、党的历史和 优良传统等教育,使他们懂得党的性质、纲领、宗旨、组织原则 和纪律等,懂得党员的义务和权利, 帮助他们端正入党动机,确立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身的信念。

(四)发展对象培训。确定为发展对象后,基层党委、分党 校应当对发展对象进行短期集中培训。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 3 (或不少于 24  个学时)。培训主要学习党章、《关于新形势下 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等文件。中央组织部组织编写的《入 党教材》和学校编写的发展党员教育培训教材、资料等,可以作为学习辅导材料。未经培训的,除个别特殊情况外,能发展入党。

(五)党员教育培训。坚持集中教育和经常性教育相结合,组织培训和个人自学相结合,采取集中轮训、党委理论学习中心 组学习、理论宣讲、组织生活、在线学习培训等方式,引导党员坚定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深刻领悟

“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增强党性,提高素质,认真履行义务,正确行使权利,充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第七条  突出政治功能,切实抓好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 会主义思想教育培训,全面落实政治理论教育、政治教育和政治 训练、党章党规党纪教育、党的宗旨教育、革命传统教育、形势政策教育、知识技能教育等 7 个方面基本任务,把党性教育和理 想信念教育贯穿始终,以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目标,对党员进行系统教育培 训。各二级党组织、基层党支部根据事业发展和党的建设重点任务,结合本单位中心工作和党员实际,确定教育培训的内容和方式,按照全国全省党员教育培训工作规划的要求,完成规定学时的集中教育培训。

(一)加强政治理论教育,突出党的创新理论学习, 组织党员学习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学习马克思主义基 本原理和党的基本知识,引导党员坚定理想信念,增强党性修养,努力掌握并自觉运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

(二)突出政治教育和政治训练,严格党内政治生活锻炼,教育党员旗帜鲜明讲政治,提高政治觉悟和政治能力,严守政治 纪律和政治规矩,永葆共产党人政治本色,做到 四个服从 ,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三)强化党章党规党纪教育,引导党员牢记入党誓词,坚持合格党员标准,自觉遵守党的纪律,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 值观,培养高尚道德情操,培育良好思想作风、学风、工作作风、生活作风和家风。加强宪法法律法规教育,引导党员尊法学法守法用法。

(四)加强党的宗旨教育,引导党员践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 务的根本宗旨,贯彻党的群众路线,坚持 以师生为中心 的发展思想,提高群众工作本领,密切联系服务师生、服务群众。

(五)进行革命传统教育,引导党员学习党史、新中国史、改革开放史、社会主义发展史、中华民族发展史,学习中华优秀 传统文化, 铭记党的奋斗历程,弘扬党的优良传统,传承红色基因,践行共产党人价值观,激发爱国主义热情。

(六)开展形势政策教育,围绕贯彻执行党和国家重大决策、推进落实重大任务,宣讲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解读世情国情党情,回应党员关注的问题,引导党员正确认识形势,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要求上来。

(七)注重知识技能教育,根据党员岗位职责要求和工作需要,组织引导党员学习掌握业务知识、科技知识、实用技术等,帮助党员提高综合素质和履职能力,增强服务本领。

第八条  教育培训应当根据内容要求和教育对象特点,综合 运用讲授式、研讨式、案例式、模拟式、体验式、访谈式、行动学习等方法,实现教学相长、学学相长。鼓励基层党组织积极开展方式方法创新,提升教育培训质量。

第九条  在确保教育培训质量的前提下,各分党校根据参训学员人数规模和课程资源情况,既可各自独立组织培训,也可联合办班培训。

第十条  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用好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手段,探索适合本单位教育培训的网络教育培训平台建设,提高教育培训管理的数字化水平。

第十一条  党员领导干部应当坚持更高标准、更严要求,面学、系统学、贯通学、深入学、跟进学,自觉用以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发挥示范带动作用。

第十二条  针对老党员的身体、居住和家庭等实际情况,取灵活方式,进行教育管理服务,组织他们参加党的组织生活,发挥力所能及的作用。对年老体弱、行动不便、身患重病甚至失能的党员,组织活动和开展学习教育不作硬性要求,党组织通过送学上门、走访慰问等方式,给予更多关心照顾。

第十三条  各二级党组织、分党校应依据本细则,对教育对象提出明确的教育培训学习要求,并采取适当方式及时考查检验 教育培训学习成效。对认真完成培训学习任务、成绩合格的,颁发结业证书。对表现突出、符合党校优秀学员评比标准的,可依据《中共扬州大学委员会党校优秀学员评比条例》评选优秀学员,颁发相应证书。

第十四条  二级党组织、分党校组织集中培训,应将有关教育培训材料(相关文件、方案计划、日程安排、学员名单、考勤 记录、讨论记录、考试考查材料、结业登记表、活动图片等)分期收集整理存档。

第十五条  本细则由校党委组织部、党校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扬州大学党校关于建立发展党员三级培训体系的实施办法》(扬大委〔201122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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