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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规章

《扬州大学机关党委纪检工作细则》(2023年10月8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机关党委纪律检查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党内法规,以及《扬州大学基层党组织纪律检查委员工作职责》《扬州大学二级单位纪检委员履职清单(试行)》等学校规章制度,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部门机关纪委工作规则》文件精神,制定本则。

第二条  机关党委纪律检查委员和机关党委所辖党支部(党总支)的纪律检查委员、不设支委会的党支部指定的纪检工作人员,是机关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党的建设的重要工作力量,在同级党组织和学校纪委双重领导下履行监督责任。

第三条  机关纪检工作必须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走好第一方阵、当好“三个表率”、建设模范机关,坚决贯彻党的自我革命战略部署和全面从严治党战略方针,坚持以严的基调强化正风肃纪、落实监督职责,助力全面提高机关党建质量,为学校各项事业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强保证。

机关纪检工作必须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机关党建工作的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切实把对“两个确立”决定性意义的深刻领悟转化为做到“两个维护”的高度自觉和实际行动。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将党的领导贯彻到机关纪检工作全过程各方面,始终坚持正确政治方向。

第二章 工作体制

机关党委应当加强对机关纪检工作的日常领导指导督促机关党支部(党总支)认真落实关于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部署;支持纪检委员、纪检工作人员履行工作职责,做好监督工作。

机关党委纪检委员应当在学校纪委和机关党委的领导下,加强对各党支部(党总支)纪检工作的领导,具体做到:规划、部署、组织、推动纪检工作纪检委员、纪检工作员的人选审核把关;指导督促纪检委员履行职责、发挥作用开展政治和业务培训;定期通报纪检工作情况。

机关党委纪检委员和机关各党支部(党总支)纪检委员、纪检工作人员每年至少向本级党组织汇报1次纪检工作情况,对推进重点工作、解决重要问题等情况按照程序及时请示报告。

纪检委员列席本级党组织涉及全面从严治党重要工作等议题的会议。

第三章 产生和运行

机关党委纪检委员由机关党委会在党委委员中选举产生,每届任期和机关党委任期相同。机关党委纪检委员的任免等,按照有关规定学校纪委审批。

机关党委纪检委员是机关纪检工作专责人员,具体负责机关纪检工作,带头履行监督职责,抓好机关纪检队伍建设,督促纪检委员履行职责、发挥作用。

机关各党支部(党总支)纪检委员由各党支部(党总支)在支部委员(总支委员)选举产生,每届任期和所在党组织任期相同机关各党支部(党总支)纪检委员人选应在选举前报机关党委审批同意不设支委会的党支部,应在报机关党委同意后,通过支部大会指定专人担任本支部纪检工作人员。

机关党委每学期应至少召开1次党委会专题研究纪检工作,主要任务是:传达学习党中央有关决策部署,传达学习校党政校纪委(监察专员办)有关工作部署,提出机关党委贯彻落实的具体措施听取各党支部(党总支)有关纪检工作情况的报告;研究讨论机关纪检工作的重要问题、重要事项

 机关党委根据需要召开机关纪检工作会议,参加对象为机关各党支部(党总支)纪检委员、纪检工作人员,主要任务是:学习贯彻上级有关会议、文件、指示精神;研究落实机关党委会纪检工作专题会议部署的有关事项;征求各党支部(党总支)对机关党委纪检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 机关委应当加强纪检业务培训,每年至少举办1次培训活动,不断提高相关人员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

第四章  职责任务

第十  机关纪检工作坚持把对机关党委及其所属基层党组织、党员的监督作为基本任务,切实增强主动发现问题、及早处置问题、格防范问题的意识和能力,下功夫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第一种形态

第十 机关纪检工作应当加强政治监督,重点监督所在党组织以下情况:践行“两个维护”,落实党和国家教育方针、党中央关于高校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的决策部署,以及落实省委、学校党政重大决策部署情况严肃党内政治生活的情况;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的情况;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情况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情况

第十  机关纪检工作应当系统加强机关廉洁文化建设为学校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营造良好育人环境,对新入职机关教职工及时开展纪律和廉政教育采取切实措施推进机关干部职工廉洁治校、廉洁履职、廉洁修身的思想与行动自觉

第十 机关党委纪检委员应对照《扬州大学二级单位纪检委员履职清单(试行)》,认真履职尽责,协助机关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第十 机关各党支部(党总支)纪检委员、纪检工作人员,应当深化日常监督在机关党委和本级党组织的领导下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具体做好以下工作:

(一)督促推动本单位党组织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党员主要负责人履行第一责任人责任其他领导成员履行一岗双责。协助本单位党组织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党支部(党总支)委员会议或党员大会(不设支委会的党支部)专题研究部署全面从严治党工作;每年协助开展1次警示教育活动。

)督促推动本单位党组织开展廉政风险排查防控工作,应当针对本单位权力运行特点、推动所在党组织完善对权力的监督体系、规范权力运行,强化制约监督,排查廉政风险点,制定完善防控措施,保障单位权力公正廉洁、依规依法行使

常态化监督本单位选人用人、师德师风、职称评审、评奖评优、党员发展、财务管理、资产管理、招标采购等重点领域情况。发现的问题线索,及时向校纪委、机关党委报告

(四)监督本单位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及执行民主集中制、按规章制度开展工作等方面情况。

(五)协助推进作风建设常态化长效化锲而不舍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学校有关实施细则结合本单位职能特点,持续深化纠治“四风”发现本单位重要问题及时向校纪委、机关党委报告。

(六)及时向校纪委机关党委报告本单位重要舆情、重大突发事件等情况

(七)积极协助和配合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开展的监督检查等工作。协助做好校党委巡察工作,督促本单位党组织落实巡察反馈意见整改

(八)及时传达上级会议、文件精神,坚持党性党风党纪一起抓,协助单位党组织开展党章党规党纪教育和教职工廉洁从政教育

(九)每学期由本人或所在党组织向机关党委报送至少1条纪检工作履职信息

(十)完成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和机关党委交办的其他各项任务

 附则

第十  则由机关党委负责解释。

第十  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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