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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规章

《中共扬州大学机关委员会会议制度》(2023年4月24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进一步加强中共扬州大学机关委员会(以下简称机关党委)自身建设,切实履行管党治党主体责任,提升机关党委决策机制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水平,进一步明确机关党委会议事范围,规范议事程序,严格议事纪律,加强责任监督,落实“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有关要求,充分发挥党委会集体领导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普通高等学校院(系)党委会会议和党政联席会会议议事规则示范文本》以及《扬州大学学院党委会议事规则(试行)》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机关党委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机关党委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全面负责机关党的建设,履行政治责任,保证监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上级党组织决定的贯彻执行。机关党委会是机关党委的基本决策形式和基本会议制度。机关党委委员为党委会成员。

第三条 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三重一大”问题必须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委集体讨论,作出决定。

第二章 议事范围

第四条 党委会的议事范围主要包括:

(一)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策部署的重要事项;

(二)落实机关党员代表大会决议决定的重要事项;

(三)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等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四)思想政治工作和师德师风建设、文化建设等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五)党建工作规划、年度工作计划、改革举措、规章制度的制定和修订等重要事项;

(六)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的重要事项;

(七)党内表彰、奖励,上级党组织重要表彰、奖励人选推荐等重要事项;

(八)意识形态、统一战线、安全稳定等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九)加强机关党委自身建设的重要事项;

(十)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党风廉政建设和巡视巡察整改工作的重要事项;

(十一)研究决定向上级组织推荐优秀干部或人才人选;

(十二)加强对机关工会、青工委等群团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等工作领导的重要事项;

(十三)涉及机关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十四)其他需要党委会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

第三章 议题确定

第五条 党委会议题由党委书记提岀,也可以由党委委员提出建议、党委书记确定。会议严格按照预定议题进行,原则上不临时动议议题或表决事项。对于突发事件或紧急情况需要上会研究讨论的,须经党委书记同意后方可安排。

第六条 议题提交机关党委会决策前,应当充分酝酿,深入调查研究并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集体决定重大事项前,党委书记和相关党委委员要个别酝酿、充分沟通。

第七条 会议要做好准备工作。除临时召集外,会议议题和有关材料一般应提前送至会议成员,以便做好议事准备。

第四章 会议召开

第八条 党委会实行例会制度,一般每月召开,如遇特殊紧急情况可随时召开。

第九条 党委会一般由机关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如书记无法主持,可由书记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

第十条 党委会必须有半数以上党委委员到会方可召开。党委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在会前向党委书记请假,对会议所列议题有具体意见建议,可在会议之前形成书面意见,委托会议主持人代为表达。

第十一条 机关工会主席若不是机关党委委员的,应列席会议。根据需要,党委书记可以确定其他人员列席会议。列席人员有发言权,没有表决权。

第十二条 机关党委秘书负责机关党委会会议的记录工作,应认真完整记录会议讨论过程。会后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的撰写应尽可能清楚、全面,体现议决事项和内容,由机关党委书记签字认可,必要时可下发。会议记录、纪要须妥善存档备查。

第五章 议事程序

第十三条 党委会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进行,由书记或提出议题的委员作情况说明,与会人员应充分讨论、发表意见

第十四条 党委会议事和决策实行民主集中制,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决议或决定。

第十五条 党委会讨论决定重要事项时应当进行表决,表决可以根据讨论和决定事项的不同,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委委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党委委员的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但不得计入票数。会议讨论和决定多个事项,应当逐项表决。

第十六条 对少数成员的不同意见,应认真考虑。如对重要议题发生较大意见分歧,双方人数接近,除在紧急情况下须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执行外,一般应暂缓作出决定,特殊情况下可将争议问题以及争议情况向上一级组织报告,请求裁决。

第十七条 党委会决议分为以下几种:批准或通过;原则批准或通过,按要求作相应修改后实施或发布;暂不形成决议,责成相关负责人或相关单位另行提出意见再行研究;不予批准或不予通过。

第六章 议事纪律

第十八条 党委会应充分发扬民主,严格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经过充分讨论后,形成明确的决策意见。对于具体议题,参会人员应充分发表意见,表明态度。一般情况下,会议主持人应先听取各方面的意见,最后发表看法。

第十九条 党委会议题涉及与会人员本人或者其亲属,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决策的情形,本人必须回避。

第二十条 对于党委会讨论、决策过程,以及需要保密的有关内容和决议,与会人员必须严格保密,违者追究纪律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将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或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七章 决议的执行与监督

第二十一条 经集体决定的事项,任何个人无权擅自改变,个人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也可以向上级组织反映,但在本级或上级组织未作出改变之前,必须无条件执行,且应当以集体的决定或意见对外表态。

第二十二条 对党委会的决议,全体成员应按照各自分工认真组织落实,并将落实情况及时向党委会汇报。

第二十三条 机关党委会研究、决定的内容,必要时要及时向学校党委、行政报告,除需要保密的外,要通过支部书记会议等形式传达至各支部或各部门,主动接受党支部和机关党员群众的监督。

第二十四条 党委会的决议在执行过程中遇到较大困难或有关情况发生较大变化的,经机关党委书记同意,可重新召开机关党委会再次进行研究讨论,并形成新的决议予以执行。

第二十 党委会会议制度的执行情况列入机关党委领导班子和党员领导干部考核考察的重要内容,并列入机关党委书记抓基层党建述职评议考核内容。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 本制度“议事范围”列(一)至(十)项为机关党委“三重一大”决策事项,本制度规定的议事程序、决策执行等规定涵盖“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制度的相关要求,机关党委“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制度与本制度合并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机关党委负责解释,自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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