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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规章

关于印发《扬州大学机关党建活动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2024年3月8日)

各党支部(党总支):

《扬州大学机关党建活动经费管理办法》已经机关党委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中共扬州大学机关委员会

             202438

 

扬州大学机关党建活动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机关党支部(党总支)建设,规范党建活动经费管理,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基层党组织党建活动经费管理办法》(财行〔2017〕324号),依据学校财务相关管理规定,结合机关党建活动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校机关党支部(党总支),是指党的关系隶属于机关党委的党支部、党总支。

本办法所称党建活动,是指各党支部(党总支)开展的“三会一课”、主题党日活动、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教育培训、学习调研等活动。

第三条 党支部(党总支)开展党建活动,必须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结合党建工作要求和机关工作实际。

 

第二章 活动方案管理

  第四条 各党支部(党总支)开展党建活动,应当制订党建活动方案(包括活动内容、形式、时间、地点、人数、所需经费等),至少提前一周报机关党委审核后方可开展党建活动

  第五条 各党支部(党总支)编制党建活动方案,应当充分听取党员意见,并经支部(总支)委员会讨论。

 

第三章 开支范围和标准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党建活动经费支出项目包括:租车费、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费、住宿费、场地费、讲课费、讲解费、资料费和其他费用。

(一)租车费是指开展党建活动需集体出行发生的租车费用。

(二)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到常驻地以外开展党建活动发生的城市间交通支出。

(三)伙食费是指开展党建活动期间发生的用餐费用。

(四)住宿费是指开展党建活动期间发生的租住房间的费用。

(五)场地费是指用于党建活动的会议室、活动场地租金。

(六)讲课费是指请师资为党员授课所支付的费用。

(七)讲解费是指参观爱国主义教育基地、革命纪念地、警示教育基地及其他公共文化场馆等所发生的讲解费用。

(八)资料费是指为党员和积极分子学习教育集中购买的培训资料费用。

  第七条 党建活动经费按支出项目,分别执行下列标准:

(一)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参照扬州大学差旅费有关规定,按标准执行。个人不得领取交通补助。

(二)伙食费,参照扬州大学差旅费有关规定,在差旅费伙食补助费标准内据实报销,一天仅一次就餐的,人均伙食费不超过40元;个人不得领取伙食补助。

(三)讲课费,参照扬州大学培训费有关标准执行。

(四)租车费和场地费按照学校有关财务规定执行。

(六)资料费和其他有关费用经批准后据实报销。

  第八条 各党支部(党总支)党建活动经费报销额度,原则上每人每年不超过200元。

第四章 活动组织

  第九条 开展党建活动,要突出增强党员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同时注重与中心工作结合,注重质量效果,防止形式主义。

  第十条 开展主题党日活动,应当有详细的活动方案,明确主题,注重活动的政治性和庄重感。

  第十一条 开展党建活动,要充分发挥党员的主体作用,必须自行组织,不得将活动组织委托给旅行社等其他单位。

  第十二条 开展党建活动,要因地制宜,充分利用本地条件;每个党支部(党总支)到外地开展党建活动原则上每年不超过一次;要严格控制租用场地举办活动,确需租用的,要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场地。

 第十三条 开展党建活动,要根据实际情况集体出行。集体出行确需租用车辆的,应当视人数多少租用大巴车或中巴车,不得租用轿车(5座及以下)。到外地开展党建活动,一般不得乘坐飞机。

  第十四条 开展党建活动,要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严格执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

严禁借党建活动名义安排公款旅游;严禁到党中央、国务院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开展党建活动;严禁借党建活动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党建活动无关的其他费用;严禁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严禁发放任何形式的个人补助;严禁转嫁党建活动费用。

第五章 报销结算

  第十五条 党建活动经费需由各党支部(党总支)书记审核,经办人在票据材料上签名,经机关党委审批后履行报销程序。

  第十六条 党建活动的资金支付,严格遵守上级和学校有关资金支付的制度规定和公务卡管理有关制度规定。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机关党委、财务处等对各党支部(党总支)党建活动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有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机关党委责令改正,追回资金,并予以通报。相关责任人按有关规定予以党纪政纪处分;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机关党委会同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起施行。

 

中共扬州大学机关委员会                            20243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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