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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规章

《扬州大学机关“四好”党员选树实施办法(试行)》(2025年4月10日)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机关党建工作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着力锻造坚强组织,加强新时代新征程党员队伍建设,规范做好政治素质好、岗位履责好、作风品行好、群众评价好的“四好”党员选树工作进一步发挥好机关党员先锋模范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党内法规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机关选树“四好”党员工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和加强党对学校工作的全面领导,着眼于增强机关党组织政治功能和组织功能、深化模范机关建设,充分发挥先进典型表率示范作用,激励机关广大党员立足本职岗位,服务学校事业高质量发展,奋发进取、创先争优,增强党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

第三条  机关“四好”党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政治素质好。坚持用党的创新理论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定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在政治上思想上行动上始终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认真贯彻执行党章和党组织的决议决定,积极完成组织分配的工作;对党忠诚,坚持真理,讲党性、顾大局、重团结,模范履行党员义务。

(二)岗位履责好。牢固树立正确政绩观,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带头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积极推动学校事业高质量发展;爱岗敬业,具有强烈的事业心、责任感,勇于承担急难险重的工作任务;完成工作的标准高、质量高、效果好,在本职岗位上做出优异成绩,党员示范带动作用突出。

(三)作风品行好。艰苦奋斗、清正廉洁,吃苦在前、享受在后,自觉遵守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坚决反对“四风”;坚持党性原则,自觉遵守党的各项纪律,公道正派,不以权谋私,坚持同不良风气、违纪违法行为作斗争;遵守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家庭美德,带头移风易俗,在精神文明建设中发挥表率作用。

(四)群众评价好。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牢固树立群众观念,具有强烈的宗旨意识和服务意识;贯彻群众路线,主动为基层和师生服务,积极为师生解难题、办实事;对师生态度热情、文明服务,主动接受师生监督,自觉维护师生利益,对损害师生利益的行为敢于制止。

第四条  选树机关“四好”党员,要做到典型性与示范性相结合,引导机关党员、干部见贤思齐。

注重日常考察和工作实绩,不搞繁琐指标体系,力戒形式主义,把选树“四好”党员与“两优一先”评定表彰、党员民主评议、教职工年度考核等工作结合起来统筹开展。

加强“四好”党员日常管理,注重发挥典型示范作用,营造“比、学、赶、超”的良好氛围。

第五条  机关“四好”党员选树工作,每两年开展一次。

各党支部(党总支)对照“四好”党员条件,向机关党委推荐。推荐对象须为正式党员,近两年在党员民主评议中至少获得“优秀”等次一次。推荐对象重点向管理服务一线岗位倾斜。

机关党委组织对所推荐的党员进行把关和公示,对选树的扬州大学机关“四好”党员,做好宣传,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党员,不得选树为“四好”党员:

(一)政治意识不强,贯彻执行校党政重要决策部署不力;

(二)民主评议党员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等次,教职工年度考核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

(三)因违规违纪违法问题受到处理;

(四)其他应当取消参评资格的情形。

第七条  对在选树机关“四好”党员工作中发生弄虚作假等问题,造成不良影响的,依规依纪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八条  本办法由机关党委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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